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以下简称“中职城市学生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中职城市学生免学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范围及对象

实施城市贫困学生免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

中职学校城市学生免学费对象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城市学生10%左右的比例确定。

(二)免学费标准及补助资金来源

中职城市学生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中职城市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城市学生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

中职城市学生免学费对象的确定、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省与各地的分担比例、免缴学费的程序、享受免学费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及对民办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补助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1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中职城市学生免学费政策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城市贫困学生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完善免学费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地方应分担的资金,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技工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免学费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免学费资金的规范使用。

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鄂财教发【201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