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湖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第二稿)

第一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学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学校

体育竞赛的水平,发挥学校体育竞赛的综合效益,使学校体育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学体育竞赛是指全省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学生

体育竞赛。全省性或区域性的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办、学校承办的原则组织实施。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由湖北省教育厅主办或省教育厅与有关部门联合主办。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承办或协办。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经业务主管批准,组织实施全省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条 举办全省学生体育竞赛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

注重综合效益,充分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体育竞赛推动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开展,丰富学的课余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建设,选拔和培养优秀体育特色人才,提高学校课余体育训练水平,推动全省学校体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全省综合性的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省综

合性的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根据教育部、全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的竞赛活动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年度单项体育竞赛活动。举办全省综合性的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不另行安排已列入运动会比赛项目的年度单项比赛。

第五条 全省综合性的大学生运动会由省教育厅与有关部门联

合主办,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及有关高校承办或协办。全省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原则上由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各单项分会承办。全省综合性的中学生运动会,由省教育厅与有关部门联合主办,湖北省中学生体育协会、湖北省教育学会体育专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办,当地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承办或协办。

第六条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定期举办

综合性的学生运动会,每年应举行一次中小学生运动会,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应举行学校体育运动会,开展校园体育竞赛活动。

第二章 竞赛项目

第八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项目,按照基础性强、普及面广、

易于学校开展的原则设置体育竞赛项目。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体育竞赛可设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毽球、网球、武术、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棋牌项目的比赛。全省中学生体育竞赛可设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毽球、乒乓球、武术、健美操、棋牌项目的比赛。全省综合性的大学生运动会项目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2项,全省综合性的中学生运动会项目设置原则上不超过8项。

第九条  全省综合性的大学生运动会和中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

目在规定的竞赛项目内,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全省性的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省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商定,选择中小学校易于开展、与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结合紧密、安全风险小、具有传统性的体育竞赛项目,联合举办全省青少年年度单项体育竞赛。

第十条 单项体育竞赛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竞赛项目。

第三章  竞赛申办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均可申请承办全省

性的学生体育竞赛,并应具备以下条件的

(一)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发达的城市;

(二)承办城市及承担体育竞赛任务的学校,应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器材设施,符合承办体育项目比赛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条件;

(三)除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款外,有足够的经费来源,确保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承办地的学校的体育师资队伍整体水平较高,具备承担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五)有承办大型体育竞赛所需的生活保障设施;

(六)承办单位应遵循主办单位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体育竞赛活动的筹备、召开和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学校均可申请承办全省性的单项学生

体育竞赛:

(一)承办学校应有符合体育竞赛有关活动要求的体育场馆设施,器材设施及符合比赛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条件;

(二)除当地财政或主管部门拨款外,有足够的经费来源,确保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有承办大型体育竞赛所需的生活保障设施;

(四)应遵循主办单位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体育竞赛活动的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承办全省综合性的学生体育竞赛应在上一届体育

竞赛活动结束前;单项学生体育竞赛应提前一年,向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相关申办材料:

(一)承办申请报告(承办综合性学生体育竞赛,应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

(二)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承办工作实施方案);

(三)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

(四)组织竞赛及有关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五)体育竞赛规程草案。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申请承办学生体育竞赛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竞赛计划

(三)申请承办的报告

(四)组织竞赛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五)竞赛规程草案。

第四章  竞赛组织

第十五 全省性学生体育竞赛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承办地

(学校)提出的申办条件,应组织专家对申办条件进行现场考察论证,提出论证性意见,作为承办条件的重要依据。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后,由承办地(学校)具体负责体育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承办地(学校)应在主办单位指导下,成立体育竞赛

活动筹备机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工作实施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竞赛规程(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时间和地点、竞赛分组、竞赛项目、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选派、经费条件等)。

(二)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三)大型文体活动方案

(四)生活接待工作方案

(五)安全应急保障方案

(六)竞赛组织工作方案

(七)相关人员培训方案

(八)竞赛场地设计方案

(九)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十)竞赛筹备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承办(学校)应在体育竞赛活动开始前成立筹备委

员会,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竞赛活动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提交的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体育竞赛期间的组织领导、竞赛实施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平、有序地进行。在竞赛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报告及相关竞赛资料。

第十九条 举办或承办大型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应由主办单位和承

办单位共同组成竞赛筹备或组织机构。下设机构及主要职责是:

(一)办公室:根据竞赛活动安排,制定工作日程表;拟定有关文件和材料;组织各种会议及相关大型活动的协调;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二)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接受参赛报名、编排竞赛日程;按照竞赛规则的规定,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适应性训练;组织裁判员学习和实习;编辑竞赛秩序册、成绩册,按时发送竞赛公报;组织召开赛前的技术会议;指导和协调各竞赛委员会的工作。 

(三)接待机构:负责参赛单位、裁判员及相关人员的迎送;安排赛会人员的食宿、市内交通等。保障参赛学生在比赛期间的配餐营养、饮食卫生、住宿条件等。

(四)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五)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根据竞赛规程的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受理相关投诉和申诉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六)赛事营销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扩大赛会

影响,推介有关赛事;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印宣传手册;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接受赞助、广告宣传和广告设置工作。

(七)安全保卫机构:负责竞赛期间所有接待场所、竞赛场

馆及交通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比赛驻地、赛场及周边的秩序,确保赛会人员的安全。

(八)医疗应急机构:制定突发卫生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联系和协助卫生监督部门,执行食品卫生检验制度,负责赛会接待驻地、餐饮场所、比赛赛场的医疗应急和救护工作,对赛会人员的突发卫生安全事件提供医疗服务和救助。

(九)大型活动机构:制定大型活动方案,组织开幕式、闭幕式及相关的大型活动策划。

除上述机构外,竞赛筹委会或组委会可根据赛会工作需要成立其他机构。

第五章 竞赛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学生运动员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一)必须是全日制普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大学生、中学生;

(二)符合体育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三)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履行了注册或审查手续,并获得

报名资格;

第十九条  全省性的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的资格初审工作,由运动员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负责,终审工作由赛会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负责。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可根据竞赛规程的规定对违规运动队、运动员按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体协秘【2010】60号)、《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鄂教规【2011】2号)做出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的资格审查。竞赛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向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办公室提交竞赛工作总结和竞赛成绩。

第二十一条 全省综合性的学生体育竞赛的竞赛规程,应提前1年向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公布。全省性的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竞赛规程应提前8个月向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制定的全省大学生年度体育竞赛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当年初向全省高等学校公布,各单项分会制定的竞赛规程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提前2个月公布。竞赛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向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办公室提交竞赛工作总结和竞赛成绩。

第二十三条 各参加全省性学生体育竞赛的单位,应按照体育竞

赛竞赛规程的规定组织报名报到、资格审查等参赛的各项准备工作。全省各级学生体育竞赛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参加体育竞赛的报名费,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比赛场地、器材设施必须符

合竞赛项目规则的要求,比赛应使用全自动电子计时设备。

第二十五条  竞赛期间,赛会裁判员与运动员应分开住宿和就餐。参赛单位(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全队人员比赛期间的阶段性人身保险,否则不得参加比赛。参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赛会纪律规定。赛会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将家属、亲友及无关人员带住赛会。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运动员驻地、比赛场地的安全。

第六章  学生运动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和《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湖北省学校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后备人才注册管理制度,制定《湖北省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在省大学生体育协会注册。普通高级中学在《湖北省学生学籍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普通初中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的注册办法进行管理。注册内容包括体育项目、运动成绩、本人电子照片,以及户籍、身份证、学籍证明的相关内容。未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运动员一律不得参加全省性学生体育竞赛。

第七章   教练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和《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体育的教练员应由精通运动训练的体育教师

或从事运动训练的教练员担任。体育竞赛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赛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加强对学生运动员的思想教育、日常生活和训练竞赛的管理,维护学生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做好医务监督和健康体检,保证学生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担任教练员的体育教师,应不定期接受业务培

训,学习新的训练理论与方法,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水平的提高。

第八章  裁判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和《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三十二条  全省性学生体育竞赛的裁判人员应由学校体育教

师担任。裁判人员的选派由主办单位选派和承办单位选派。其中技术代表(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及主要裁判,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的规定选聘,并于比赛前一个月提交主办单位审定。

第三十三条 担任全省性学生体育竞赛的执场裁判员必须是具有

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裁判员等级。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必须是国家级或以上裁判等级。承办体育竞赛前,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必须对裁判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制裁。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教师在执行裁判工作时必须佩戴裁判级别标

志,自带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具;遵守竞赛规则和裁判员守则,格尽职守、为人师表、不徇私情、公平公正,对违反教师行为准则和裁判员守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对违反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全省性学位生体育竞赛的裁判人员的旅差费及比

赛期间的食宿费由比赛承办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务或酬金。

第三十六条  体育竞赛期间,裁判长应及时对裁判员的执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将裁判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送交主办单位。

第九章 竞赛纪律、资格审查及申诉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和《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三十八条   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组委会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分别视情况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组委会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九条  各参赛单位有举报权和申诉权,按规定程序进行举

报和申诉。举报和申诉前要做到理由充分、讲究诚信、证据确凿,并出具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名的书面材料,缴纳赛会或竞赛规程规定数额的举报费或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对属实的违纪情况的举报和申诉,举报和申诉单位原则上应在比赛提出,竞赛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作出处理。对在比赛期间无法查实的违纪问题,比赛结束后由赛会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继续查实,直至调查核实,作出最终结论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反兴奋剂条例》,严禁在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对在比赛中使用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竞赛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主办或承办全省性学生体育竞赛,对参与运动会组

织工作的裁判员、赛事营销人员、青年自愿者、财务人员、接待人员应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第十一章 竞赛的推介、赞助和冠名

第四十三条 竞赛承办、赛事推广、广告经营、提供赞助单位,

应围绕 “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学校体育竞赛宗旨,积极宣传学校体育竞赛活动的意义,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开展赛事推介活动、营销活动和筹资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改善竞赛条件,确保比赛经费充足,促进学生体育竞赛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学生体育竞赛活动中的广告宣传不得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禁止在学生体育竞赛的场馆设置烟草广告。以赞助单位产品、标志命名的学生体育竞赛,必须征得主办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冠名。不得使用烟、酒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产品、标志等冠名学生体育竞赛。

第四十五条 凡承办和举办全省性学生体育竞赛的单位,以综合

运动会、单项运动会或单项体育比赛名义筹集的赞助费、广告费、冠名费等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应全部用于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二章  竞赛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本着热烈简朴、勤俭办赛的原

则。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体育竞赛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有可靠的资金和财力保证。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财务管理规定,凡是通过举办

和承办体育竞赛所获得的行政拨款、集资、赞助、广告、彩票,以及与体育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来源都要独立设帐,专人管理,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主办单位有权对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