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党纪法规解读8:防止采购员工“吃回扣”的六种方法

现实中,在物资采购、商品交易环节吃回扣的主要法表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种差价法 。即假设实际采购价格为N元,则在向公司报的价格大于N元。这是最常用也是最简单的回扣索取方式,通常使用于现金采购活动中,包括像沃尔玛类似的大型商场都有这种现象,实际采购金额和报销的票据金额不相符。因为这是常用的方法,但是在查核的过程中比较容易,需要查核时,只要到供应商处询价即可,取证方便。

第二种同价异()名法。通常采购对产品的特性较为熟悉,知道其品质要点,根据市场其他叫法,结合生产单位或技术部门人员认同新的名称或替代产品,如果是替代产品,虽然达到同种用途,但是价格会有所偏差,采购员利用财务对产品不熟悉的漏洞,瞒过财务进行采购作业,从中获取利益。 案例:一供应商买给我们的是“酊烷”,后来取个名字叫“橡胶水”,酊烷单价为8/KG,橡胶水价格为19/KG,给采购5/KG的回扣.

第三种提成法。这种方法同业务根据绩效拿工资一样的规则,就是采购和供应商谈好,给相应的百分比的提成,如果采购金额巨大的话提成比率会相对比较低。案例:某采购员戴某办公室抽屉里现金被小偷偷走。小偷不久被抓,交代在某单位某办公室盗窃现金8000余元。戴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报案称她自己抽屉里有8900元现金。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其资金来源不明进行调查后发现,在戴某负责单位采购春节物资后,其办公室现金被盗。经过进一步调查,原来是供应商给的回扣,供应商星期三拿到货款,星期五给到他的回扣款放在办公室锁在抽屉里没来得及带走,星期天被盗。

第四种技术限制法。这种方法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为采购员和技术负责人联合,只有他们关系好(给回扣)的厂家的质量过关,其他的一定都有毛病,因为所有产品不可能没有一点问题的,他们将会把自己的供应商产品表述“品质优化”,把别人的劣化,这种方式非常可怕,基本上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制止。例如化学产品,涉及到产品配方什么类的,还有就是机器设备和电子产品。

案例:公司的负责化工产品的部门主管和某供应商勾结,其他所有的供应商送的样品都不合格,只有他那家供应商产品合格,即便人家账单对好交给会计审核,再交财务付款,但是通常采购会不积极,在最后关头才对你的账,更可恶的是,他会故意把你的送货单弄丢或挑这问题那问题的,延迟交到财务,那时候你拼命把月结60天谈成30天就这样轻而易举的被他把30天变成60天了。

第六种:乱世英雄法。这种方法不是一般采购可以用的,需要很大的魄力,就是在市场行情通涨的情况下,你本身没有打算涨价,他叫你涨价,涨价的部分当回扣给他。

案例:吃个回扣也算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也不能认定这么多数额啊……”2016628日,卷宗显示:刘某,1965年出生,大学毕业,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关节骨病科主任。自2006年以来,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骨科耗材采购方面为骨科耗材供应商提供帮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及其业务人员给予的回扣共计1020余万元。调查表明,吃回扣作为一个潜规则在医疗领域程度不同存在,回扣的比例也相对固定。骨科耗材单位价值高且型号繁多,进口品牌回扣比例为25%30%,国产品牌回扣35%40%,药品和试剂的回扣比例一般在15%30%之间。进一步调查得知,骨科耗材在医院一般是零库存,手术需要时才通知器械商送货,骨科主任对选用哪个供应商销售的耗材具有决定权。自然,刘某成为供应商的围猎对象,在金钱面前败下阵来。

然而,尽管刘某有高学历,又是平顶山市骨科方面的顶尖人才,但是他法律知识欠缺的程度令人咋舌。案发后,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多次提审中,他反复强调两个问题:一是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业务量没有那么多,不会产生很多大的回扣金额;二是认为拿回扣不是犯罪行为,自己没有对患者不负责任,只是在供应商那儿收受了一点回扣、好处费,不是犯罪,顶多只能称得上是违纪,把钱退了就行了,不至于判刑入狱。数额异议问题好解决,一张张对照就诊登记表、出库单、增值税发票,一笔笔核算一年的业务量,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就数额问题进行鉴定。刘某看到鉴定结论后,心服口服。刘某交代了所有的涉案问题,表示积极上缴非法所得。庭审时,刘某认罪悔罪,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不久,河南省舞钢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拿回扣会一直伴随着采购人员而存在,单位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但是可以采取措施减少此类现象的出现。

一、三统一分原则

“三统”是指所有外购材料要统一采购验收,统一审核结算,统一转账付款;“一分”则是指费用要分开控制。材料和备品配件的采购要实行“三统一分”的管理机制。统一采购,统一管理,既保证需要,又避免漏洞;既保证质量,又降低价格;既维护单位信誉,又不至于上当受骗。各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要对费用的超支负责并有权享受节约所带来的收益,有权决定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这样,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自然形成了一种以减少支出为基础的相互制约的机制。

 二、三分一统

“三分”是指三个分开,即市场采购权、价格控制权、质量验收权要做到三权分离,各自负责,互不越位。“一统”,即合同的签约特别是结算付款一律统一管理。物料管理人员、化验人员和财务人员都不能够与客户见面,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财务部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照化验单和数量测量结果,认真核算后付款。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最终以降低成本为目的的制约机制。

三、三公开两必须

“三公开”是指采购品种、数量和质量指标公开,参与供货的客户和价格竞争程序公开,采购完成后的结果公开;“两必须”是指必须在货比三家后采购,必须按程序、按法规要求签订采购合同。

四、五到位、一到底

所谓“五到位”是指所采购的每一笔物资都必须由五方的签字,即只有采购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财务审查人都在凭证上签字,才被视为手续齐全,才能报销入账。“一到底”就是负责到底,谁采购谁负责并且要一包到底,包括价格、质量、使用效果等都要记录在案,什么时候发现问题什么时候处罚。

五、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度

全过程监督是指采购前、采购过程中和采购完成后都要有监督。从采购计划的制订开始,到采购物资使用的结束,共有九个需要进行监督的环节,它们是计划、审批、询价、招标、签合同、验收、核算、付款、领用。

虽然每一个环节都有监督,但重点在于制订计划、签订合同、质量验收和结账付款四个环节。计划监督主要是保证计划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使其按正常渠道进行;合同监督主要是其合法性和公平程度,保证合同的有效性;质量监督是保证验收过程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每一个入库产品都符合买方要求;付款监督是确保资金安全,所有付款操作都按程序、按合同履行。如果我们能够把监督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就可以建立确保采购管理规范和保护企业利益的第二道防线。

所谓全方位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财务审计、制度考核三管齐下,方方面面没有遗漏,形成严密的监督网。

六、责任追究

监督机制的生命在于责任追究,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谨记。拥有严格完备的监督机制而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所有的努力都将化为泡影。因此监督的关键还在于及时进行的重罚。科学、规范的采购机制,严格完备的采购控制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物资采购价格、提高物资采购质量,还可以保护采购人员不受外部利益的诱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违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扩展资料:

如果一个人犯有受贿罪,同时又犯有其它的未经处罚的犯罪的,不管所犯的是什么罪,都应该与受贿罪一起处罚,按《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