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党纪法规学习06:违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业务管理法规行为(摘要)
违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业务管理法规行为(摘要)
 
一、违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管理法规行为(28)
1.未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2.公务卡结算不规范。
3.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基本户转存资金。
4.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
5.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或手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6.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处置国有资产。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比例不统一,实际执行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
8.单位或部门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9.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10.国有资产监管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1.国有资产出租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规坐支租金收入。
12.事业单位办公楼未办理事业单位产权变更登记,未按固定资产核算。
13.行政事业单位已完工建设项目未及时计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14.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型修缮支出未转增固定资产。
15.行政事业单位以低价的形式处置国有资产。
16.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未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7.行政事业单位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
18.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未及时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19.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定期清查盘点,账、卡、物不符。
20.事业单位未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21.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办理审批手续。
22.事业单位违规对外投资。
23.行政事业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出借办公用房。
2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闲置。
25.行政事业单位少记固定资产。
2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实不符。
27.外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
28.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票据管理法规行为(8)
1.未按规定购领、保管、缴销财政票据。
2.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3.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
4.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5.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6.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收费。
7.行政事业单位串用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票据收费。
8.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三、违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法规行为(74)
1.部门支出预算编制未细化。
2.未按规定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
3.收入预算编制不科学,年底结余过大。
4.虚报项目编制年度预算骗取财政资金。
5.未经财政备案,使用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结余资金。
6.项目结余资金挂账超过5年,未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7.资金结余未计入事业结余,导致决算报表数据不实。
8.项目结余资金长期在应付款挂账。
9.私存私放财政资金。
10.收支业务未按规定纳入统一账套核算。
11.违规擅自改变部门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或期限。
1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或标准收费。
13.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擅自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行政事业单位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或范围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15.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
16.对已明令禁止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17.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18.行政事业单位无票据收费。
19.行政事业单位擅自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20.违规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21.违规将无偿公务活动改为有偿收费服务。
22.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变相收费。
2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24.未在规定会计账簿上核算房租收入。
25.房租等非税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6.非税收入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7.将行政事业性收入转为经营收入。
28.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9.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
30.行政单位以代收代付名义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
31.行政单位为降低基数,年底将收入转挂往来。
32.行政单位本期收入延迟到下期入账。
33.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4.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未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财政。
35.将国有资产收益挂账,未及时缴入国库。
36.乱收费、乱罚款或各种摊派。
37.违规占用企业财物。
38.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因公出国(境)费用。
39.行政事业单位滥发奖金、补贴。
40.违规调换、借用、租用公务用车。
41.违规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42.违规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43.违规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44.  违规对公务用车进行处理。
45.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46.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47.应采取而未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
48.维修改造项目支出无预算,没有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49.未经财政审批采购固定资产。
50.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5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
52.办公楼维修改造无预算支出且未实行政府采购。
53.设备采购招标不规范。
54.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55.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56.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57.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58.未将经批复的预算支出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59.行政事业单位虚列支出。
60.用款单位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61.用款单位不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6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63.工会活动挤占事业费。
64.行政单位业务招待费超范围、超标准。
65.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或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或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
66.超标准为职工报销取暖费。
67.以差旅费补助包干形式发放补助。
68.违规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69.违规为职工购买规定险种以外的商业保险、具有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70.违规擅自提供担保。
71.专项资金中列支与项目无关的会议费、培训费。
72.事业单位违规在工资政策之外发放津贴、补贴、资金。
73.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74.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
四、违反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管理法规行为(37)
1.未经审批向下属单位转款、出借资金或资产。
2.培训收入未缴入财政专户,在代管款项核算并坐支。
3.用科研经费结余款购置车辆保险。
4.未建立科研经费结题结账管理办法。
5.科研课题结题未结账。
6.违规提取科研劳务费。
7.科研项目违规列支相关费用。
8.多计课题费支出。
9.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不规范。
10.超比例提取科研项目劳务费。
11.超比例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
12.横向科研课题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未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13.坐收坐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的稿费收入。
14.单位稿酬未纳入财务核算,形成“小金库”。
15.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职能业务违规设立公司,发放现金股利。
16.校办企业投资形成风险。
17.合作办学收入未应收尽收。
18.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
19.跨学年预收学费。
20.跨学年预收住宿费。
21.服务性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22.加价收取学生教材费。
23.义务教育学校将收费资金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
24.学校挪用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股票、期货交易。
25.学校挪用收费资金滥发奖金、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
26.违规超计划招生。
27.校内工程未执行招投标。
28.为教师子女减免学费。
29.教育部门扩大支出范围,在所属单位列支费用。
30.大额使用现金、网银为教职工报销费用。
31.各项收入未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2.中小学校收入挂往来。
33.中小学校经营收入,未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34.中小学校超过规定开支范围列支费用。
35.中小学校超标准收取各种学杂费。
36.中小学校巧立名目向学生收费。
37.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擅自改变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