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制度
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收入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规范集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集团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8号,2012年4月1施行)和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收入范围。 集团收入是集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1.2.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集团从上级财政取得的经费拨款。具体包括:
(1)转移支付经费拨款,即集团从财政取得国家财政拨的工资、社会保障等人员经费等。
(2)财政拨款,即除财政转移支付外的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拨款。如:义务段公用经费配套经费、校舍维修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集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拨款。
1.2.2上级补助收入是指集团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1.2.3事业收入是指集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即集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等教学服务收入。
事业收入由集团统一集中管理。各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各单位、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制收据乱收费。
1.2.4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2 价格确定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每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财务资产科按各学校申请数到财政领取专用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3 票据管理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由出纳任管理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领用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及时上交票据存根。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自制自购收据和发票。
 
4 印章管理 各单位、各学校应加强印章的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立不相容岗位,并做好印章使用台账登记工作。印章和电子支付令等银行支付介质分别分开保管。
 
5 收入管理 
5.1 各项收入依法依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时足额收取。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5.2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全部纳入集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
 
6 收入核算 
6.1 单位的一切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属财政专户资金应及时、足额解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支。
6.2 财政拨义务段公用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分校核算。
 
7 附 则
7.1 原《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江汉油田教育集团财务制度汇编》2013年10月版)废止。
7.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7.3 本制度如与上级行政部门下发的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本制度由财务资产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