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总 则
为了加强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集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集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特制定本制度。
 
2     资产购置
各单位购置资产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按照购置资产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招标、购买、验收的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购置。
 
3 资产管理
3.1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3.1.1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3.1.2财务资产科是集团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集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集团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
(4)年末定期与下属各单位对账,督促实施资产清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3.1.3单位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集团有关资产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监管及保值增值的工作;
(5)负责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奖惩。
3.1.4各基层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资产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资产的帐、卡、物的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负责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3.2 集团资产管理的方式 对集团资产的管理,实行资产产权统一所有、归口分级管理和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基层主要负责人主管,由一位副校长具体分管资产设备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单位资产设备的管理模式,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性的资产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设备实物及档案的管理工作。
3.3 集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3.4  管理内容
3.4.1集团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3.4.2各单位要根据单位的实际,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招标、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制,充分调动相关责任人的主人翁精神,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提倡和鼓励自制新型教学设备。
3.5 管理责任
3.5.1在集团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分管领导责令其改正,并对机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毁损、丢失的;
(4)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5)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3.5.2 各单位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机关科室、基层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管理,造成设备损失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对所管辖资产的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4 资产使用
4.1 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1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必须指定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负责管理。
4.2 资产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要制定出操作规程、建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做到有专人保养和维修。使用贵重仪器者,事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同时还要做好信息(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
4.3 固定资产必须按精密及贵重程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定期进行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设备的精确度和性能的稳定。
4.4 在用的固定资产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实需要拆改时,要按程序申报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属贵重仪器(1万元以上)需拆改的必须经集团审查,报财务资产科和分管领导批准,否则追究责任。
4.5 集团内各单位之间借用固定资产设备,由各单位申报,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集团固定资产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借,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报集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出。上述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私自借出仪器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
4.6 在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原则上不得借出使用,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借出时,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向管理人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限期归还。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设备,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若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相关规定赔偿。
4.7 各单位应重视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验和及时维修,按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集团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科。
4.8 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4.8.1 凡使用设备、器材、车辆均应遵守设备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还要进行经济赔偿。凡属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在使用时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自然损耗,不属于本范围。
4.8.2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使设备、器材、车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2)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操作设备造成设备损坏者。
(3)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对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者。
(4)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负责任造成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者。
(5)对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
(6)擅自将单位中的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者。
(7)因管理严重失职,而造成设备损坏、丢失、霉变、锈蚀、蒙尘者。
(8)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责任者。
(9)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的单位、科室的设备没有明确分工,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者。
4.8.3 对不爱护设备器材,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经济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4 赔偿规定
(1)下列资产设备丢失按原价根据资产类别、使用年限或当时市场价计算后按比例赔偿:
(2)对单价在1000~10000元的资产造成毁损的,根据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年限从入帐月份开始计算,直至损坏月份止。赔偿金额=资产原值[1-(1-3%)×使用年限÷8]。
(3)对单价10001~50000元的资产造成毁损的,根据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使用15年按88%~40%计价赔偿:
使用期为112个月赔资产原值的88%;
使用期为1324个月赔资产原值的76%;
使用期为2536个月赔资产原值的64%;
使用期为3748个月赔资产原值的52%;
使用期为4960个月赔资产原值的40%。
使用68年按38%~14%计价赔偿:
使用期为6172个月赔资产原值的38%;
使用期为7384个月赔资产原值的26%;
使用期为8596个月赔资产原值的14%;
使用8年以上按10%~6%计价赔偿:
(4)对单价50000元以上资产造成毁损的,根据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使用15年按4020%计价赔偿;
使用68年按159%计价赔偿;
使用8年以上按6%~4%计价赔偿。
(5)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损坏丢失部分计算赔偿价值。
(6)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根据下降程度,由财务部门和单位领导协商出一个合理计价。
(7)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4.8.5 赔偿处理办法
(1)发生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财务资产科。如损坏、丢失贵重设备,应保护现场,报经公安部门备案侦查,报资产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处理。
(2)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是,由所属单位的单位领导根据设备的贵重程度、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仪器价值10000元以下的,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财务资产科审核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报财务资产科审核后,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所有的审批原件由财务资产科存档,所属单位保存复印件。
(3)赔偿金的缴交,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分一次或分期缴交,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缓期缴交的申请。赔偿金额和办法确定之后3个月内缴交赔偿款,对无故不按期缴交者,单位可采取强制措施。
5 资产核算
5.1 符合下列标准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5.1.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5.1.2单价虽不足1000元但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成套使用、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设备视同固定资产管理,按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5.2 固定资产报增、建帐办法
5.2.1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设备,必须建帐、建卡。财务资产科设一级总账和分类帐,另设流水账和专项设备明细表。
5.2.2各单位新购的固定资产,需先提出申请,报财务资产科及相关部门审批,才能购买。经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的有关数据、发票、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正确填写《教育集团资产调拔(报增)单》三张,财务资产科保存白色联,购置单位保存红色联,蓝色联保管人保存。所要填写的项目必须准确、规范和不得缺项,所购资产必与发票相符。财务资产科审查合格后,在发票上盖上“已登固定资产”印章,才能到财务资产科办理报销,上述手续不全者,财务资产科不予报销。
5.2.3固定资产以原始价值入账。设备的原始价值,是指在投入使用之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和安装费等的费用。因增购辅助设备而增加的数量或提高了质量者,按原有设备账面原值减去改装、改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造、改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新增加的辅助设备,按原设备编号填写报增单和卡片,办理报增手续。
5.3 各单位应该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核对,保持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帐、卡、物相一致,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年年末由各单位自行进行核对、清理。
5.4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5 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6 资产的处置
6.1 为了提高资产利用率,对闲置不用或极少用的设备,由集团进行合理调配,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6.2 要努力避免设备的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属人为原因造成闲置和浪费的,应追查经办人的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6.3 经查明原因确实无用的设备,要及时向财务资产科报送设备清单,以便调剂,报送清单时,须填写《教育集团资产调剂审批表》,经基层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财务资产科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意调剂的设备送财务资产科的调剂仓库,或暂放在单位,等待调剂处理。
6.4 所有可调剂的设备,统一由财务资产科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财务资产科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调剂。
6.5  确因技术落后、老化等原因不能修复、不能使用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或达到该资产规定使用年限的可申请报废。
6.6 设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6.6.1一般设备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机动车辆在10年以上,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6.6.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损坏严重或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6.6.3部分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6.6.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6.7 设备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程序
6.7.1使用单位必须组织2~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进行书面技术鉴定。认定符合报废的设备,填写《教育集团资产报废审批表》报财务资产科审核、经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房屋建筑物提前处置,需由主管单位提请集团办公会议审批。
6.7.2单价1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财务资产科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单价1万元以上的设备,由财务资产科会同相关科室,根据设备的贵重情况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6.7.3经审批报废的设备办理销账、销卡后,应将该设备上交财务资产科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7 附 则
7.1 原《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汉油田教育集团财务制度汇编》2013年10月版)废止。
7.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布过的同类规定同时作废。其他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7.3 本制度如与上级行政部门下发的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本制度由财务资产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