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语委 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鄂语字〔2010〕7号
省语委 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省级语言文字
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语委、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 省语委关于贯彻<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鄂语字【2006】6号)精神,现将2010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是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语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在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过程中,要坚持标准,注重实效,宁缺勿滥。
二、省级示范校在市州级示范校中择优产生。请各地按照鄂语字【2006】6号文件要求,经市州检查评估后将符合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标准的学校向省语委推荐申报;省部属高校的申报材料直接报省语委办。市州申报材料包括:市州语委、教育局的申请报告和评估报告、学校的自评报告和申报表。省部属学校的申报材料包括:评估认定申请、学校自评报告、申报表。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于8月30日前报省语委办。
三、各地在推荐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时要兼顾不同类型的学校,同时要加大农村中小学的创建工作力度。各地在今年推荐申报的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中至少要有一所农村中小学。
四、省语委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人员对各地各校申报的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进行检查,对未达标的学校不予认定。
省语委办联系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湖北省教育厅;邮编:430071;电话(传真):027-87328183;电子邮箱:ywb@e21.edu.cn。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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