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教育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江汉油田教育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招投标工作,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集团所有物资采购和地面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无论是计划投资,还是自筹资金,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招投标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对集团招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发展规划办公室是集团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
1、负责起草集团招投标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
2、负责建立招标投标专家评委库;
3、负责组织或参与集团对外经济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审批活动方式、监制招标文件、审核投标单位、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4、负责对各单位招标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审查,对工程预结算进行招标规范性审查;
5、负责对招标的重大项目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后评估。
(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生活物资采购和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审批会签、提出邀请投标单位、协助组织招投标。
(三)财务资产科负责设备购置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审批会签、提出邀请投标单位、协助组织招投标。
(四)其他物资采购和项目的招标,由归口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招标单位负责组织。
(五)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与并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四条 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由招标单位会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潜在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确定邀请投标单位;
(四)发出投标邀请,应说明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招标文件的技术资料费用;
(五)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六)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报送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型、项目的大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方法;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评标委员会定标后,发放中标通知书(重大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必须通过集团招投标委员会审查并公示后方可发放);
(十)签订项目合同。
第五条 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概况及描述;
(二)对投标单位的综合资质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时间要求;
(四)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等。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项目合同的审批、签订和结算等,执行集团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按招标金额的0.5%~1%收取,在招标工作结束后7日内退还。
第七条 奖励与处罚
(一)发展规划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集团各单位和部门的项目招标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
(二)经招标实施的各类项目,与标底相比投资有节约的,由招标单位申报,经有关专业市场管理执行小组或专业主管部门初审,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并报集团领导批准后,根据投资节约额的大小,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三)有下列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宣布招标无效、责令终止: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没有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的,以及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终止,同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
2、无有效资质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或中标的,投标或中标无效,对组织招标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且停止该单位进行招标的权利;
3、未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的或招标程序不规范的,对组织招标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且停止该单位进行招标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其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同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单位之间竞争的,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5、泄露标底,索贿受贿,收取回扣,取消责任人担任评委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以后不得参加任何招标投标的工作。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
6、弄虚作假、隐瞒招标工程或招标单位的真实情况的,责令其改正;
7、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包括未经批准、默许中标方私自变更施工队伍的招标单位),搞不正当竞争的,责令其改正;
8、评标、定标过程中有失公平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
(二)投标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责令其退出投标,已确定为中标单位的中标无效,并取消其对集团所有项目的投标资格2年:
1、隐瞒、虚报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的;
3、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贿、给回扣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活动的;
4、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
5、私自变更中标施工队伍的;
6、无故拒绝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构成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集团关于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废止。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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