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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暂行规定》学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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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暂行规定》学习解读
 
教育集团教育督导室   陈庚祥
 
湖北省为了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的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发挥示范高中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示范高中的科学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管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拟定了《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笔者拟对其条款进行逐条解读,并谈谈个人的理解和学习体会。
《规定》共有17条,近3000字。将传统的要求和时代发展的目标相结合,将常规教学质量提高与推进素质教育相结合,将学校常规管理要求与加快现代教育进程相结合,将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与关注学生个性成长相结合,将对学生人文关怀与建立现代教育评价体系相结合,强调了学校示范引领性,突出了学校依法治校的规范性,提出了学校与时俱进发展的科学性。
一、以依法办学为目标,提出了示范学校的总体要求
《规定》第三条对示范学校提出了八个方面的要求,具体是: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3、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
4、加强德育;
5、积极开展高中课程改革;
6、特色办学;
7、培养全面发展的学生;
8、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规定》中的八项总体要求,是示范学校必须要实施和实践的,要面面俱到,项项并重,不能弱化某一项,更不能减少某一项,所以,示范学校要把这八项要求贯穿于平时的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之中,广大教职员工要以这八项要求为标准,立业在讲台,建功在校园,内化为自觉遵守的行为,为示范学校添光增彩。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整体工作,把示范学校建成学校的示范表率
《规定》在第四条中明确提出了示范学校要从八个方面成为示范表率。
一是办学理念科学。学校办学理念,是学校个性化的体现,是长期办学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具有现实性和时代的发展性,既具有理论指导和内涵丰富完善要求,又有学校发展的实践指导功能,集历史和现实为一体,引领未来目标和现实实践活动为一体。总之,学校的整体工作和每一个教职工教育教学活动和工作实践,既是丰富其内涵,又是在其指导下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实践活动。在办学理念的引领下,学校确立契合实际的办学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并实施。
二是积极加强德育工作,构建特色鲜明的德育网络,不断增强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认真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按规开齐开足必修课,开好选修课。积极推进“以学促教”的教育方式,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四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学生发展性评价制度。
五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打造结构合理的教育队伍。
六是以制度建设、内涵发展、规范办学为内容,注重学校内部管理。
七是以校本研修为平台,加强教育科研工作,以研促教,以教保研,科研兴校。
八是以建设数字化校园为目标,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强化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实现资源共享。
以上八个方面不仅要求示范学校必须做到,而且要做好,做出表率,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规定》第五条对学校建设提出了一条规定:学校建设由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学校不得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
三、以政策为导向,明确提出示范学校享受的优惠政策
《规定》第六条明确示范学校有两项政策性优惠:一是在“三限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上享有政策优惠;二是有向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保送生的资格。
四、以校本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示范学校的相关机制和制度
《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提出示范学校要建立三个机制和两种制度。三个机制是:(1)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构建学校、家庭、社会有效沟通渠道,完善民主决策,群众监督的管理制度,听取校内校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人民群众对学校的满意度。(2)建立校际协作交流机制。示范学校之间加强横向交流与合作,可互派教师任教,学生学分可互认,开展相互评价,共担课题研究,探索联合培养人才的措施和办法。(3)建立对示范高中动态管理机制,全省省级示范高中数不超过全省普通高中总数的30%。两种制度:(1)建立学校自评制度。学校要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加强自我评价、自我考核、自我提高的能力建设。学校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结果由直管教育督导室审核后报省教育督导室备案。(2)建立定期复评制度。每两年由市(州)教育督导室复查一次,并将复查结果报省教育督导室备案;每四年由省教育督导室复评一次,并给予重新认定。认定的结果分为保留资格、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复评结果。
五、以复评结果为依据,给予省级示范高中重新认定结果
《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省级示范高中进行复评后重新认定结果。
1、保留资格:办学行为规范、实绩突出、实施素质教育示范作用显著的。
2、暂停资格:《规定》第十三条指出:省级示范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省级示范性高中资格一年;一年后仍不合要求的,取消省级示范性高中资格。
“下列行为”是指:
(1)举办和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2)招收复读生和借读生的;
(3)违规自行组织招生考试或用非正常手段抢生源的;
(4)未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违反作息时间规定的;
(5)违规组织学生节假日成建制补课的;
(6)以高考成绩评价和奖罚校长、老师、学生的;
(7)在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的或乱发教辅资料收取费用的;
(8)违规提前分文理科的;
(9)班额过大,全校平均班额在55人以上的;
(10)择校生收费10%用于资助贫困生的政策未落实的。
3、取消资格: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资格
(1)举办和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的;
(2)违反“三限生”政策规定的;
(3)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或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4)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6)发生教师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7)学生学分认定或综合素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为享受高考加分或其他优惠政策,在学生民族、户籍、学籍、特长等方面弄虚作假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取消省级示范高中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级示范高中。暂停或取消资格的不再执行省级示范高中的有关政策。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省级示范高中不得整体出售或改制成为民办性质的学校,不得举办“校中校”。依托省级示范高中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举办民办学校的省级示范高中的相关责任。
《规定》内容大致归纳为:8项总体要求,8个示范作用,2项优惠政策,建立3机2制,复评认可分3级,10个方面的行为给予暂停(资格),8个方面的行为给予取消(资格)。
《规定》是省级示范学校办学、教育教学的指导及谋求发展的要求,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严格执行,提高素质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作者: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来源:教育督导室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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